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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广网北京8月31日消息 为贯彻落实《国家适应气候变化战略2035》,持续实施《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行动方案》,积极探索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路径和模式,有效提升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近日,生态环境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8部门印发《关于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在前期工作基础上进一步深化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试点工作。
《通知》指出,气候变化是当今世界以及今后相当长时期内人类共同面临的巨大挑战。气候变化导致的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和各类缓发不利影响不断加剧,已对世界各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产生活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城市是人类生产生活的主要聚集地,也是各类要素资源和经济社会活动最集中的地方,区域气候变化趋势与城市气候效应叠加,使城市遭受的不利影响和风险更为严重。我国正处于工业化和城镇化快速发展的历史阶段,以防范气候风险为目标建设气候适应型城市,可以最大限度降低气候变化不利影响和风险,提高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对保障城市安全运行、提高城市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潜力具有重要意义。
《通知》明确,到2025年,优先遴选一批工作基础好、组织保障有力、预期示范带动作用强的试点城市先行先试;到2030年,试点城市扩展到100个左右;到2035年,试点经验得到全面推广,地级及以上城市全面开展气候适应型城市建设。
《通知》从完善城市适应气候变化治理体系、加强城市适应气候变化能力建设、优化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空间布局等方面共提出了十项重点任务。
其中,在优化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空间布局方面,《通知》提出,在国土空间规划实施评估中加强气候风险及适应性评估。结合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实施,在“三区三线”、蓝线绿线等基础上,进一步探索城市适应气候变化的空间策略,优化城市空间布局。融合规划和土地政策,加大城市存量空间盘活力度,统筹城市地上地下空间综合利用。划定海洋灾害防治区,强化沿海城镇海平面上升应对措施。划定洪涝风险控制线,增强城市和区域调蓄空间管控。确定重要基础设施用地控制范围并预留发展空间,完善城镇安全韧性空间和基础设施。以社区为基本单元构筑城市安全防御体系,优化公共卫生等应急空间网络。
在提升城市水安全保障水平方面,《通知》提出,统筹流域防洪与城市防洪排涝,统筹城市防洪和内涝治理,加快实施城市防洪提升工程,建设和完善源头减排、蓄排结合、排涝除险、超标应急的排水防涝体系,有效应对城市内涝防治标准内的降雨,加强易涝积水点整治,落实海绵城市建设理念。对沿河沿海城市级别、人口规模等保护对象重要性提升或新增防洪防潮任务的城市河段,合理提高防洪安全保障标准和防洪工程标准,以应对极端洪涝、风暴潮灾害。加强城市水源地保护,因地制宜构建城市多水源供水格局,加强供水应急备用水源建设,提高城市供水保证率,有效应对干旱缺水、水污染等供水风险。
此外,《通知》还提出,鼓励试点城市协同推进低碳城市、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国家环境保护模范城市、海绵城市建设等各类试点示范工作,充分发挥协同效应。